2021-03-01 12:53 来源: 作者:财务处
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,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〉办法》、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,《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》, 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,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培训费。
第三条 参加短期、业余培训的学生,在开课前提出退学的,与教务沟通后全额予以退费;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,扣除相应比例的培训费,退还剩余部分;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,学校不再退还培训费。
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,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,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期的全部培训费。
第五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,学校在按第三条计算退费额度时,应给予照顾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,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,培训费一般不予退还。
第七条 若得到培训费减免照顾的学生要求退学、退费,应同样按照应交全费总额乘以规定退费比例计算,费用不够必须补齐,否则不予退费。
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,应给予学生答复,并办理退费手续。
第九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,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方可留校继续就读。
第十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。教务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
第十一条 学生对教务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,在接到教务处复查结论后,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进行投诉。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投诉后,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二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学校原制定的退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。
北京管理软件进修学院财务处
二O二一年一月